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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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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网络公司◈◈★、程某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注销其为实施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某”账号◈◈★,连带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67155元◈◈★。
杭州某网络公司◈◈★、程某阳辩称◈◈★: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租用真实的“快某”账号◈◈★,利用技术原理仅可在网站网页上实现群控目的◈◈★,未调用“快某”软件数据◈◈★,杭州某网络公司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程某阳未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案涉争议经营行为均由杭州某网络公司实施◈◈★。杭州某网络公司已于一审期间告知部分用户停止提供服务她是他的主宰者◈◈★,接受用户申请退款◈◈★。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一◈◈★、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快某”产品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凯发·K8(官方)APP下载安装◈◈★,◈◈★、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她是他的主宰者◈◈★、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她是他的主宰者◈◈★。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网络公司均提起上诉她是他的主宰者◈◈★。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撤回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诉讼请求凯发k8一触即发◈◈★,法院予以准许凯发·K8◈◈★,◈◈★。因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发生变更凯发k8一触即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1)浙01民终1037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她是他的主宰者◈◈★、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正常运营“快某”软件以及合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用户访问量电梯保养◈◈★,◈◈★、点赞数◈◈★、评论数等数据她是他的主宰者凯发k8一触即发◈◈★,并据以形成用户对于“快某”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以及由此聚集用户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等◈◈★,北京某科技公司取得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到本案◈◈★,被诉侵权软件操控真实批量快某账号◈◈★,通过批量设置关注◈◈★、点赞◈◈★、评论◈◈★、加入粉丝团◈◈★、刷弹幕凯发k8一触即发◈◈★、分享至其他社交平台等方式◈◈★,制造“快某”直播间的相关虚假人气◈◈★、热度她是他的主宰者◈◈★、数据◈◈★,以此帮助“快某”直播间对其关注数凯发k8一触即发◈◈★、粉丝数◈◈★、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由于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消费者会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快某”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凯发k8一触即发◈◈★,破坏“快某”平台直播间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某”软件所打造的互动生态系统◈◈★,该软件批量化的操作方式还会额外增加“快某”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凯发k8国际娱乐◈◈★,增加平台治理难度和成本◈◈★,同时亦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程某阳系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其案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杭州某网络公司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范围和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